日本公司投資之稅收體系和制度
【稅制綜述】日本對企業(yè)法人實行屬地稅制,在日本從事經濟活動的法人企業(yè)都要就其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利潤在日本納稅。征稅主體為國家及地方政府(都道府縣及市町村),征稅對象為日本法人企業(yè)的全球收入及外國企業(yè)來源于日本境內的收入,征稅主體對各個征稅對象擁有征稅權。當征稅對象包括境外所獲利潤時,為避免雙重征稅,制定了境外稅額抵扣的規(guī)定,在一定范圍內,可從日本的應繳稅款中扣除境外已繳納的稅款。在日本開展業(yè)務的跨國公司,當其獲得一定的應稅收入時,通過辦理源頭課征(即代扣代繳)或申報繳納的手續(xù),計算和繳納應征稅額。為避免雙重征稅和逃稅的發(fā)生,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于1984年簽署了《中日租稅條約》,1991年中國外資法改訂后,雙方政府又進行換文重新確認了某些變更條款。
日本針對企業(yè)和個人所得征收9種稅,包括6種國稅——法人稅、復興特別法人稅、個人所得稅、復興特別法人稅、繼承稅、贈與稅;3種地方稅——都道府縣民稅、事業(yè)稅、市町村民稅。針對流通交易征收4種稅,包括兩種國稅——登記許可稅、印花稅;兩種地方稅——房地產購置稅、汽車購置稅。此外,日本還針對消費和財產的所有、轉移等征收消費稅、遺產稅、贈與稅等其他約19種稅目。
稅款的繳納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:自行申報納稅方式(納稅義務人自行確定稅額,提交納稅申報表);賦稅決定方式(征稅主體確定稅額后,發(fā)出稅額的通知);代扣代繳方式(代扣代繳義務人在支付應稅所得時,代扣所得稅);已向商品征稅,或在支付價格上另加稅額);其他。
【稅收法律體系】日本不僅有系統(tǒng)、具體的實體稅法,而且為了實體稅法的執(zhí)行,在稅收的征管方面制定了切實可行的、系統(tǒng)嚴密的征管法。有關稅收征管的法律、法令主要有《國稅通則法》、《國稅征收法》、《打擊稅收犯罪法》、《行政不服審查法》、《國稅不服審判所組織章程》、《國稅通則法實施令》、《國稅通則法實施令》、《國稅征收法實施令》、《滯納處分及強制執(zhí)行時手續(xù)調整的法令》、《國稅征收法實施細則》等。
在稅收征管法律體系中,《國稅通則法》和《國稅征收法》處于核心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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